关于第21146432号“房秘书”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关于第21146432号“房秘书”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128181号 申请人:宁波易灵软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宁波市万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珠海合赢融通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8年07月16日对第21146432号“房秘书”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6432983号“房秘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曾向申请人合理合法的微信小程序提出不合理的投诉,已由腾讯公司做出合理的决定,申请人怀疑其行为带有恶意抢占、垄断市场的目的,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被申请人公司的成立时间比引证商标的申请时间及申请人“房秘书”软件的公开上线时间要晚一年多的时间,被申请人的“房秘书”软件与申请人的“房秘书”软件均为服务于房产经纪人的软件,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面向同类公众的同类产品,争议商标的注册明显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权利,同时也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商标的抢注。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 […]
Read more关于第31498496号“金丝猴”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关于第31498496号“金丝猴”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191414号 申请人:胡伦 委托代理人:宁波市万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498496号“金丝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14461号“金丝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及第3614466号“金丝猴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被撤销。申请人声明自愿放弃在“空气芳香剂”商品上的注册,故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63823号“金丝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自愿放弃在“空气芳香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我局对本案的审理范围为除“空气芳香剂”外的复审商品。引证商标二及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及引证商标三已被撤销,故引证商标二及引证商标三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空气芳香剂”外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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