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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WIPO中国微课堂:商标(十三)

商标商业化
十年后,印度大型工业集团之一—戈德雷集团在寻找和选择进入驱蚊器市场的机会。戈德雷集团与马特拉尼先生的公司达成协议,以约6,500,000美元的价格购买JET®商标。戈德雷集团放弃收购马特拉尼先生设立的工厂以及公司的其他有形资产,而是收购其商标,该商标在印度市场已经享有良好声誉。因此,在最初投资65,000美元的情况下,马特拉尼先生通过出售商标获得了暴利。
这个故事的寓意是,合理的知识产权战略和知识产权资产组合的高质高效管理可以创造出远比一个企业拥有的有形资产大得多的增值潜力。商标象征着公司在生产和营销优质产品上的投资。为了进入一个新的市场,例如驱蚊垫市场,戈德雷集团所需要的只是一个使消费者满意的知名商标。对于马特拉尼先生来说,他的商标是他最有价值的资产,出售它是一个智慧的选择,因为他认为该公司正在达到其增长潜力的极限。
平行进口的发生主要基于两个原因:(1)同一品牌的产品因为目标市场不同而采取不同的版本;(2)企业在不同的市场为其产品设定的价格不同。平行进口商通常在一个国家/地区购买商品的价格(P1)低于在第二个国家/地区出售的同一商品的价格(P2),进口商将这一产品进口到第二个国家/地区,然后在该国家/地区以介于P1和P2之间的价格进行销售。
控制权的终止对于任何市场经济的运作都是至关重要的,因为它允许商品和服务的自由转移。如果没有用尽原则,原商标持有人将永久控制带有其商标的产品的销售、转让或使用,并进一步影响市场经济生活。
以著名的手机品牌iPHONE®为例。除了苹果公司之外,没有其他公司可以销售带有iPHONE®标志或名称的新手机。但是,一旦消费者从授权经销商处购买了iPHONE®手机后,该消费者便可以将该同一个iPHONE®手机转售给其他人。苹果公司首次出售特定手机后,便不能再控制对这款手机的进一步处置。当苹果公司将带有iPHONE®商标的手机出售给消费者时,苹果公司关于该特定手机的权利已“用尽”。
“权利用尽”原则对所有国家/地区都是通用的,但存在三种不同类型的用尽制度:国内用尽,地区用尽和国际用尽。关于哪一个范围内的用尽更可取,一直是争论不断,因为权利用尽原则在对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 如果一个国家承认国内用尽原则,则只有商品或服务在一国领土范围内进入市场,商标持有人对于该商品或服务的自由流动进行控制的权利才会用尽,根据这一原则,平行进口行为是不被允许的。商标持有人有权阻止商品和服务的自由流动并分割市场。
· 根据地区用尽原则,当商品或服务投放到指定区域内的任何国家(例如欧盟)市场上,商标持有人对这些商品或服务自由流动的控制权才会消失。这一原则下,平行进口是被有限度地允许的,但仅限于在指定区域范围内首先被投放市场的商品。
· 如果一个国家承认国际用尽原则,那么在世界上任何地方首次销售商品或服务时,商标所有人的权利都会被用尽。根据这一原则, 平行进口行为是被允许的,只要商品和服务在世界任何地方首次被出售或投放市场,就可以自由地跨境流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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