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也可以在同一国家共存,假如:
·它们被用于尼斯分类表中不同的商品或服务,但是,驰名商标除外;或
·在市场上没有混淆可能性;或
·签订了共存协议(如下)。
例如:DELTA® 是在欧盟注册的商标,归属于不同公司来标识各自的空运服务、焊接服务、游泳池和雪茄。
避免同一市场上出现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最好的办法是进行及时的商标检索。如果已经采取这些措施,仍然与相同或易产生混淆的近似商标发生冲突,您就需要在不同情况下判断哪种应对最为合适:
·一个选择是,同冲突商标的所有权人签订共存协议。该协议的主要目的是阐明双方如何在市场上各自使用相冲突的商标,还能实现和平共存。
·但在一些情况下,诉讼可能是解决同一市场上相同或近似商标冲突的唯一合适的办法。
·还有其他选择则是,购买(或出售)或授权许可有争议商标。
让我们举一个例子。如果您的企业生产刀和叉,您的商标申请就应针对尼斯分类第8类的相关产品进行。然而,如果您希望使用同样的商标生产或销售其他厨房用具(比如容器、煎锅或炉子),则还必须针对第21类的相关产品注册商标。在一些国家,您必须分别对每一个类别的产品提交一份独立的商标申请,而在另一些国家,您可能只需要提交一份商标申请,就能够指定多个不同的产品类别。
关于尼斯分类和维也纳分类的更多信息请访问:www.wipo.int/classifications.
国际分类体系允许根据商品或服务类型以及产品形状来有序储存注册商标数据。这使得在商标数据库里检索信息更加容易。当您打算在所有类别上注册商标时,这一点就非常关键。
·产品形状通常是作为工业品外观设计加以保护的。一般,一个企业会将产品形状注册为工业品外观设计,一旦它通过使用满足了显著性的特征,它们就可以作为三维商标获得注册。
·在大多数国家,如果一个产品形状在市场上发挥了商标的功能,您就能将该形状作为三维商标进行注册。但是,要满足条件,即该形状须具有显著性,同时该形状不应取决于产品的功能。通常来讲,过于简单或已被广泛使用的形式或形状不会获得保护。一些国家甚至还有更多要求——对于消费者来说,该特定形状本身具有显著性。这意味着消费者须识别出、并将该特定形状仅同您的企业联系起来(比如TOBLERONE® 的三角形状或 Apple iPod®的独特形状)。商标保护和工业品外观设计相比,优点在于,它可以无限期有效且注册商标通常更便宜。
·一些司法辖区通过商标法或不正当竞争法提供商业外观/产品包装的保护,这也同时实现了对独特包装或产品形状的保护。在一些国家,和商标法的要求一样,形状也同样需要具有显著性,并且受保护的特征不能是功能性元素。
·一些独创的形状同样可以满足著作权法的保护。虽然没有商标或外观保护的力度强,但在特定情形下也会很有助益;比如在您尚未进行商标/外观注册的国家,或您的商标/外观注册已经失效的国家。
·一些时候,产品的形状可以被多个知识产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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