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损害他人在先著作权的认定:“DYNEEMA及图”商标异议案

2020年7月27日

万文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是一家知识产权综合性管理、服务机构。 公司是立足于宁波地区,集合专利事务代理(核心力专利事务所33273)、商标事务代理、贯标、版权事务代理、知识产权诉讼事务、知识产品导航布局、知识产权培训等服务为一体,为宁波及全球企业提供知识产权确权和综合管理服务。 更多了解请点击:今天是426“世界知识产权日”,万文知识产权服务矩阵展示 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帝斯曼知识产权资产有限公司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楼跃斌等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对在商标授权确权案件中损害他人在先著作权的认定给出了最新判断标准。 案情回顾   再审申请人帝斯曼知识产权资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帝斯曼公司)是皇家帝斯曼集团在全球范围内知识产权的管理人。2004年6月14日楼跃斌等人申请注册第4115813号“DYNEEMA及图”商标,于2007年10月14日初审公告在第28类“游戏机;玩具;纸牌;体育活动器械;钓具;运动球类;竞技手套;握力器;圣诞树用装饰品(照明用物品和糖果除外);锻炼身体器械”商品项目上。帝斯曼公司认为该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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