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付费下载的音乐,公开播放构成侵权吗?
当徜徉于琳琅满目的商场时,悠扬的背景音乐会让人身心更加放松,购物的愉悦感也会随之提升。但是,未经权利人许可播放歌曲或其他背景音乐则可能构成侵权。南通某购物中心即因擅自播放歌曲被诉至法庭,最终该购物中心被判令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下简称音著协)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10000元。 基本案情 音著协是由国家版权局和中国音乐家协会共同发起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其经授权获得《越爱越难过》等歌曲在我国大陆地区的管理权,包括有权以自己名义对有关作品的非法表演者提起法律诉讼等权利。该协会经调查发现南通某购物中心未经许可在其经营场所内播放上述歌曲,遂经公证取证后诉至法院。 音著协起诉称,某购物中心未经许可,为经营需要将原告受托管理的音乐作品作为背景音乐播放,侵害了原告的著作权,请求判令某购物中心停止使用涉案音乐作品并赔偿经济损失75750元及合理费用10065.97元。 南通中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本案中,被 […]
Read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