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在英语中叫做copyright,字面意思就是”复制的权力”(copy + right)。在历史上,”版权”最早确实就是指复制权。
在印刷术出现之前,并不存在”版权”这个概念。中世纪的时候,书都是抄写而成的,所以几乎不存在盗版动机,因为盗版的成本同生产原书差不多。另一方面,那个时候作者写书也是没有报酬的。
十五世纪中期,印刷术发明,从此出现了盗版现象。为了保护印刷商的利益,使得某些政府希望流通的书籍不至于没人印刷,意大利的一些王国最早规定了印刷特许权制度。王室将某些书的印刷特许权授予某些出版商,在某个期限内(一般不超过14年),他人不得印刷该书。
这说明了三点:
(1) 版权本质上就是复制权;
(2)版权制度的起源是为了保护印刷商的利益;
(3)最早的版权保护期仅为14年。
十六世纪,印刷术传到了英国,于是英国也出现了类似由王室授予的”印刷垄断”制度(monopolies)。
1662年,英国通过了《授权法》(the Licensing Act),规定印刷书籍必需有许可证,同时必须将一部印刷好的副本存放在伦敦出版业公会(the Stationers Company)。这部法律实际上只是将早已存在的做法,明文规定而已。
1710年,英国通过《安妮法》(Statute of Anne),将版权的保护范围从印刷商扩展到了作者,禁止印刷商不经作者同意擅自印刷和出版书籍。同时,该法规定版权的有效保护期为28年,此后该书就进入公共领域(public domain)。
一般认为,《安妮法》是历史上第一部版权法,它有三个特点:
(1)早先的”印刷特许权”制度只是将版权授予印刷商,因此版权成了印刷行会成员的私有权利,而《安妮法》规定任何人都可以拥有版权,因此使得版权成了一种公有权利。
(2)《安妮法》规定版权源于作者,印刷商只有得到作者让渡的权利才能获得版权。
(3)《安妮法》明确规定了版权的期限。在该法颁布时,已经出版的书籍拥有版权年限为21年;那些尚未出版的书籍,版权保护年限为首次出版后的14年,但是作者可以申请继续延长14年。但是印刷商争辩,版权在首次出版时已经由作者让渡给了印刷商,因此印刷商也可以申请延长版权。
图为17世纪时的伦敦出版业公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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