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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上流行着一句语录:
“我有酒,你有故事吗?”
那你可知道酒也会有自己的故事?
今天就来看看网红啤酒“孟非小酿”的“故事”吧
北京知产法院经审理认为六被告不构成不正当竞争,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了高大师公司的上诉请求。
2015年8月,高大师公司与南京星亚公司(一审被告之一)签订了《“孟非”啤酒代加工协议》,该公司委托高大师公司生产以“孟非”为商标的瓶装啤酒,后双方一年的合作期满后,未签订继续合作的协议。
2017年,南京星亚公司通过案外某公司委托新的合作方生产使用新的孟非商标的啤酒(简称其为新孟非小酿)
高大师公司认为六被告在与其代加工协议解除后存在诸多不正当竞争行为,故诉至法院。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了高大师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高大师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1.旧“孟非小酿”生产销售期间对外宣称该酒是“自酿”的酒;
2.以“新包装、老味道”进行虚假宣传;
3.宣称“孟非小酿”是“国产精酿中独树一帜的一支酒”、“从水源到啤酒花,孟老板都控制地很严格”;
4. 宣称利用不到4个月的时间尝试4种不同配方酿造新“孟非小酿”。
(二)商业诋毁
1.孟非在郭德纲微博上恶意贬损高某;
2.余某(被告之一星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开表达“高大师公司此举完全是为了炒作”、“别太把自己当回事儿,利用了别人,更不是回事儿,蹭个热度而已”的商业诋毁行为。
(三)混淆行为
在与高大师公司解除合作后,仍在微信公众号“孟非的小面”及“孟非的小面”门店菜单上以大幅图片展示标有高大师公司企业简称“master GAO”的商业混淆行为。
(四)原则性条款禁止的行为
1.委托无行政许可资质的公司加工新“孟非小酿”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2.在新“孟非小酿”配料表上不标注酵母成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具体到本案中,啤酒的一般消费者不会因为孟非对外称是“自酿的酒”而认为其亲自实施了酿造啤酒的行为,作为啤酒生产的委托方,该宣传并无不当。
对于“新包装,老味道”的宣传语,啤酒的一般消费者通常所理解的也是包装改变,口味不变。至于味道是不是与旧“孟非小酿”完全相同,因消费者具有不同的感知标准,亦难以完全量化。故该宣传语不构成虚假宣传。
此外,对于“我们至少尝试了4种不同的配方去酿造”的表述,系新合作方(案外公司)工作人员在接受采访时所做的表述,无证据证明该表述行为与六被告存在合意,故并非六被告实施之行为。
高大师公司主张的第一项商业诋毁行为并未直接针对高大师公司,也与高大师公司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无关;第二项表述亦属于对在先名誉权案件的回应,并非属于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情形,不构成商业诋毁。
菜单上图片展示的旧“孟非小酿”上虽有“MASTER GAO”字样,但该字样极小,在宣传图中基本不可辨识。
而且菜单上图片的主要信息为通过图片展示“孟非小酿”与普通啤酒的对比,上述使用行为并非直接对“MASTER GAO”的使用行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误解,未构成不正当竞争。
另关于是否标示酵母的问题,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成分或者配料表等。故需判断酵母是否属于应当标明的成分或者配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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