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296195”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2020年2月28日

申请人:宁波厚生(股份)有限公司 商标:19296195 引证商标:14401866 代理公司:宁波市万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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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296195”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2020年2月28日

申请人:北京海客瀛洲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商标:19296195 引证商标:8465292 代理公司:北京乾景万文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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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062674”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2020年2月28日

申请人:香港橙信集团有限公司 商标:19062674 引证商标:12522993 代理公司:宁波市万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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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1498496号“金丝猴”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2020年1月3日

关于第31498496号“金丝猴”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191414号       申请人:胡伦 委托代理人:宁波市万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498496号“金丝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14461号“金丝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及第3614466号“金丝猴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被撤销。申请人声明自愿放弃在“空气芳香剂”商品上的注册,故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63823号“金丝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自愿放弃在“空气芳香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我局对本案的审理范围为除“空气芳香剂”外的复审商品。引证商标二及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及引证商标三已被撤销,故引证商标二及引证商标三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空气芳香剂”外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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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8616212号“核心力”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2019年9月26日

  关于第28616212号“核心力”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121018号       申请人:宁波高新区核心力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委托代理人:宁波市万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8616212号“核心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知识产权咨询;知识产权代理服务等全部复审服务上,系其对代理服务项目上的商标申请,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不致产生不良影响,故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康陆军 孙萍 李泽然 2019年0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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