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知院【以案释法】涉外国国家标志的商标 如何推定“外国政府同意”?
作者:陈叶简 原文链接 2018年,日本医事物理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了第29294619号“nihon medi+physics”商标,指定使用在第5类的“人用药;医药制剂;医用诊断制剂;医用放射性物质;医用同位素”商品上。 2019年3月,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裁定,认为申请商标含有的“nihon”一词为日本国名,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及使用。日本医事物理股份有限公司不服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起诉理由如下:一、诉争商标的显著部分是“medi+physics”,整体与日本国名不近似。二、诉争商标已在日本获得注册,应视为日本政府同意使用“nihon”一词。三、在先司法案例已表明,类似商标可以获准注册。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nihon medi+physics”标志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在诉讼期间,原告提交了经过公证认证的日本国特许厅出具的诉争商标在“人用药;医药制剂;医用诊断制剂;医用放射性物质;医用同位素”商品上获准注册的文件,注册时间为2019年8月30日。 近日,北京 […]
Read more